浙甬勞人仲公告〔2021〕16號
浙江海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:
本委受理的陳祿乾與你單位確認勞動關系一案,我委已于2021年8月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決,現依據《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浙甬勞人仲案(2021)335號仲裁裁決書,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。浙甬勞人仲案(2021)33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:確認申請人陳祿乾與被申請人浙江海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。你單位如不服本裁決,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逾期不起訴的,本裁決書即生效。
特此公告。
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2021年8月12日